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,近日,我市发布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,严禁物业服务经营者超标准收费,依法诚信经营。
该提醒告诫函指出,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、服务内容、服务等级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与依据、举报投诉电话等,接受业主、物业使用人的监督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对代收电费、水费等要及时公示,按照标准据实收取。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的前期物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,按照备案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进行收费,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执行市场调节价,依据和业主签订的合同进行收费。
同时,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;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;采取分解收费项目、重复收费、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;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;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、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;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等行为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(黄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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